科学学会
甘肃省体育科学学会章程
 (201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甘肃省体育科学学会,英文名为GANSU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SSS。
第二条  本会由省内外热心体育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甘肃省非营利性体育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下,广泛开展体育科技活动,促进体育科技、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人才的成长,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开展较大活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会挂靠单位为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129号 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内,邮编730050,会刊《西部体育研究》(合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省内、国内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体育科普活动,与体育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体质测定、亚健康检测、青少年骨龄发育及身高预测等有偿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本省优秀运动队测试等工作;
(五)组织编发体育科技书刊、声像资料和甘肃体育信息网站电子期刊,以及体育动态信息服务;
(六)开展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举办各类体育展览展示演示等活动;
(七)开展与国内外体育科技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
(八)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活动;
(十)接受政府、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政府机关以外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办事机构注册;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有优先权、优惠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常务理事组成,下设学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总结和年检;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上级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赞助;
(六)利息;
(七)其他有偿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2千元/年,个人会费暂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取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5日甘肃省体育科学学会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