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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13浏览次数:2411

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明确我所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2014年724日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以及甘肃省体育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甘体党〔201432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省体育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通知》(甘体党〔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职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甘肃体育科技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所党支部统一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所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对反腐倡廉建设负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统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2次党风廉政专题会议。

      (五)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抓好巡视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举措,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所长承担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作1--2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科研道德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认真抓好巡视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领导和支持纪检人员聚焦反腐倡廉,监督执纪问责。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承担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主要责任,主要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党支部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2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讲1--2次廉政党课。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二条”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认真抓好巡视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督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职述廉。

      (三)业务监管。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部门的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巡视和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办公室:岗位招聘管理、年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工作、考勤管理;所务公开、办公经费预算及支出、职称管理、公车管理;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等。   

      (二)竞技体育研究中心: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科研经费管理(包括仪器采购费、生化测试费、材料加工费等)、重点实验室建设、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与培训、科技管理(包括课题申报、科研档案、学术交流、科研不端行为防控等)、运动员选材、机能评定、专业培训等工作。

      (三)群众体育研究中心:亚健康干预、促进疾病康复等科学健身及运动方法研究、面向大众开展运动处方的制定和指导应用及咨询服务、承担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任务、国民体制监测及体质测定网络建设,以及各项活动的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等工作。

      (四)情报信息研究中心:体育相关信息研究、建立健全体育信息数据库、优化单位网站建设、网络安全管理、《体育信息》内部资料编撰、体育科学学会办公室工作,以及各项活动的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等工作。

      (五)科技创新中心:体育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省级优秀运动队(员)和全民健身人群提供更加完善的科技服务。项目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包括项目设计、论证、经费预算及支出等)、专利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等工作。

      (六)财务: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经费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差旅费管理、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资源配置、财务资产、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科研课题经费等管理制度,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负责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支部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支部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做好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协助支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查办案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情况,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同时向省体育局机关党委和纪检组报告。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完善责任分解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负责人、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在全所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领导班子和纪检负责人分别向省体育局机关党委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各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健全述职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职述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2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约谈制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单位每年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全面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立支部书记为组长、纪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四)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所支委会负责解释。